3.1 选址


3.1.1 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满足上位法定规划的要求。
3.1.2 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、水文地质条件较好,地势较高且平缓的地段;
    2 应选择周边交通与建筑基地连接方便的地段;
    3 宜选择在所属行政区域城区附近市政设施、通信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,并避开居民稠密区、繁华商业区、高层建筑周边的地段以及外事活动场所等;
    4 与各种污染源、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、公共市政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、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。
 
条文说明
3.1.2 本条对工程地质条件、水文地质条件、周边的交通状况、市政设施情况及环境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。看守所建筑作为特殊类型的建筑,在选址上,一方面要保证监管安全的需要和办案的便利,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避免看守所对外界或外界对看守所的干扰,同时有利于充分利用市政设施,保证看守所的合理运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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